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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企业参与投标的门槛应该多高?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9-12 09:12: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本报记者 孙红梅  张琳  石杏茹
   实习记者 彭   林  综合报道
引子:据一些政府部门、供应商反映,现阶段,在一些政府部门招标采购电脑等IT设备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在这种政府招标采购的标书上要求参与竞标的公司必须具有一些相应的认证资格。这些资格使许多刚成立的、规模不大的公司被拒之门外,无法参加。而那些大公司则由于招标采购的数量少,业务太小,对此不屑一顾。
话题:政府部门在采购IT设备时为什么要设门槛?所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应不应该对企业资质设置门槛?如果要设门槛,门槛又应该有多高?
参与讨论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刘彦凯、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处长杜文兰、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主任李北林、江苏省东台市政府采购中心崔建才、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七业务部总经理岳小川
刘彦凯
的确存在这个问题。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小公司无资格参与投标,于是它们通过别的渠道来解决,比如,小公司会找到大公司,由大公司参与投标,中标后,具体工作由小公司去做。如果这个小公司做得还可以倒也罢了,如果做的质量不过关,业主单位就会遭受损失,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因此,怎样保障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是中标的企业来做就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其实这也是如何给中小企业一条活路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采购硬件,对企业资质的要求可以宽松一些,因为硬件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只要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都能生产,且质量不会有太大差别;但采购软件的话,就要强调企业的资质。
杜文兰
在IT行业,经常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标书时,抬高技术规格,使得一些中小企业无法参与竞标,由此引起一些企业的不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点就是IT行业发展迅速,产品、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很快,价格变化也很快。所以,很多采购人普遍存在这样的心理,既然好不容易得到一笔款项,有添置设备的机会,就不愿设备在短期内就落伍更新,所以常常会选择比实际需要要求稍高一些的产品,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会高一点,这样相应的IT产品使用期限就会长一些,减少设备更新的频率。当然有些部门可能会由于过分抬高产品要求而造成浪费,只要在预算上加强监控,这种情况一般能得到较好的约束,从而尽可能限制浪费行为。北京市政府采购办近期为市教委采购了一批网络计算机,由于是用于网络教室,对计算机的整体性能要求不高,只要满足教学使用就可以,所以最终购买了NC机,而不是PC机,一些国内小企业也有机会参与。
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在最近的几次关于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表示,政府采购应该积极促进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导向和桥梁作用。为此,政府在某些部门可以带头使用某些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就是政府部门对高新技术在应用推广上的有益尝试,这种方式也很好地体现了高新技术的发展方向,对相关产业起到了引导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适当提高IT企业门槛是必要的。
从采购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招标,为的是用有限的资金买到经济实惠的产品,着眼点主要在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上。无论企业规模如何,只要符合采购人对资质、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都可以参与竞标,最终决定胜负的,只是各自的产品,所以说,企业应该在提升自身实力上多下功夫。只要有好的产品,自然不会害怕采购人“货比三家”,更不必害怕由于规模小而受到歧视。
李北林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所代理的IT招标全部是面向国际招标,所写标书对企业的要求和国际上通行标准一样,可能导致一些国内小企业无法参与进来。在国际竞争中,我国的IT企业很少有机会中标。但是,这不能怪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为,在和国外同行竞技过程中,我们国内企业的性价比同国外产品相差许多,而且售后服务也跟不上,采购人花了钱当然想买让自己放心的产品。另外,如果采购人采购的产品不多,可能有人觉得可以适当把标准降低一点,事实上如果采购量不大,采购人就用不着去浪费资源公开招标。中小企业想在招标中取胜惟一的方法就是提升自己产品的质量。
崔建才
上述现象确实存在,造成了小公司无法参与,大公司不愿参与的局面,最后流标。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面对某些IT采购项目一时无法回避公开招标的“不利”局面,就想方设法在产品的技术指标、参与配置方面为想参与公开招标的潜在供应商设置苛刻的要求,想借此手段造成公开招标流标,他们再借机要求改用其他方式采购产品,把本该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项目变为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立法应该对这种现象加以规范



岳小川
在政府招标采购业务中这种现象经常出现。业内人士把这种要求采购供应商具有的认证资格叫做“门槛”。这种“门槛”一般是由中介代理机构议出,经采购方审定后,写入标书中的。有些采购由于设定的“门槛”过高,致使参与的公司很少,严重影响最后的采购效果;严重的,可能造成“流标”。但如果设定的“门槛”过低,可能使采购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门槛”要根据相应法规,实事求是、合理地设定。不能过分脱离实际、排斥大多数供应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个别供应商对“门槛”的设定提出质疑,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
普通的政府招标采购“门槛”不用设定得太高,否则会给招标采购工作带来困难。但有些特殊、重要的项目设定高“门槛”是相当必要的,因为这是保证采购品质量过硬的一个重要方法。一般“门槛”的内容除了供应商的认证资格外,还要把那些已经濒临破产、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中的公司排除在外。
据了解,我国各省财政厅直属的政府采购部门对该省的供应商都有相应备案,以保证政府采购能够正常进行。但中央有关部门对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这就容易使一些已被某省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利用这一漏洞,给招标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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