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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有法可依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03 11:48:00  来源:不详




本报讯 (记者 朱毅)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28日审议通过电子签名法,中国PKI联盟秘书长吴亚非表示,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将使电子签名有法可依,未来业内和国家有关部门将以法律为基础进一步制定更加详细的行业标准,使行业更加迅速健康地成长。
据悉,新出台的法律严格规范了两大问题:什么是电子签名;谁能经营电子签名业务。
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认证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以上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最重要的是真实性与安全性,电子认证服务单位应具有雄厚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电子签名机构存在“私搭乱建”问题,因此,新出台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做出了严格限定。法律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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