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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海淘”发货地 应作为“售假共犯”严惩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徐明轩  发布于:2017-05-22 10:48:30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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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伪造发货地址,不能再被简单地视为行业“丑闻”,仅进行道德谴责和行业自律整改,而应被作为售假犯罪活动的“共犯”来严惩。
 
  你脚上的“海淘正品”运动鞋可能来自于莆田的小作坊。日前,有媒体曝光一些快递代收点,帮助莆田假冒运动鞋厂商伪造快递单,虚构海外发货信息的惊人内幕。一些快递代收点公开提供所谓“异地上线”“国际上线”服务,甚至专门建设虚假海外物流查询网站,帮国内厂商虚构中国香港、美国等地发货信息,假货摇身一变成了“海淘”正品。
 
  在哪里发货,就应该使用哪里的物流代码,不能造假,这是基本的行业规范。但是,一些物流企业故意浑水摸鱼,伪造海外发货地址,堂而皇之地搞“国际上线”服务,一单要多收十几元钱,他们明知道这种行为就是给制假售假背书、用于欺诈消费者,却铤而走险,参与造假的黑色产业链中。
 
  “假海淘”经营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国货编造成漂洋过海来的“海淘货”,本身就是一种欺诈消费者行为,从刑事法律上说,这已涉嫌了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而一些物流公司明知前者在从事相应的犯罪活动,还是伪造物流单,协作其售假,从法律上说,已经构成了前述犯罪的共犯,应与造假、售假者一并受到法律严惩,绝不能姑息。

  伪造虚构的交易记录、购物好评,甚至伪造假发货地址的物流单,这种“电子营销数据造假”从根本上破坏了网络经济行为的管理秩序,并且已经发展出一个巨大的黑色产业链,被称为“网络交易之癌”。去年年底,《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就明确提出,禁止实施刷单、删差评等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的行为,违者最高可罚50万。伪造发货地址,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法律也必须做出严惩。
 
  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性质本身很明确,但因为有了互联网这个媒介,就可能产生一些“隔膜”,导致司法打击的强度被“打折扣”。这次被曝光的物流企业用假发货地址为假海淘背书,不能再被简单地视为行业“丑闻”,仅仅进行道德谴责和行业自律整改。这种行为应被作为售假犯罪活动的“共犯”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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