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店拟推纳税识别号 交易信息采集是难点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蔡辉 发布于:2015-01-13 10:19: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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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最新公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像个炸药包,虽然只是在去年的版本上减掉2条意见,但是,拟将出台的“纳税识别号”制度再度将“个人网店征税”话题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对此,淘宝网公关经理张鲲鹏告诉南都记者,“目前这个只是征求意见稿,我们淘宝对此也不能发表意见,一旦变为现实我们也会依法依规去落实。”
个人有税号网店要征税
“网店什么时候开始征税,这并不掌握在淘宝手里。淘宝能做的是与网商共同努力,把税收的期限和额度适当放宽。”阿里巴巴集团董事长马云(微博)曾表示,尽管目前国家没有收税,网商也要把税款放在一边,不纳税只是一个奖励、红利。
现在看来,政策红利周期或将宣告结束。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国家将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要求“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而且,征求意见稿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比如,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此前,“淘宝个人卖家没有注册工商企业,在法人纳税体系之外,如果落实纳税‘身份证’,淘宝卖家的纳税监管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南都记者,中国过去主要纳税主体是企业法人,所得税也是以代扣代缴形式征收,但这对于很多没法人资质的个体户收入存在监管困难,也很难在宏观上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所以这次征求意见稿核心目的是强调“自然人”的纳税主体地位。
总体来看,这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四点变化较为明显:1)电商需公开税务登记;2)强调了电子凭证法律效力;3)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涉税信息;4)税务机关具有检查电商涉税情况的权力。
对此,淘宝网公关经理张鲲鹏告诉南都记者,目前淘宝、天猫对于卖家资质与纳税方式都是官网是可查明的信息。“目前这个只是征求意见稿,我们淘宝对此也不能发表意见,一旦变为现实我们也会依法依规去落实。”
交易信息采集是难点
事实上,个人网店征税从2012年淘宝交易量突破万亿开始,就成了关注的焦点。而主政者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也在一段时间内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
去年10月份,国家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年销售额不超过36万元的网店,都能够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而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数据,目前95%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不在能征税的范围内,而有规模(月成交额高于10万元)的卖家,大部分都已注册为企业法人,入驻天猫商城,通过了天猫商城非常严格的入驻资质审查门槛,提供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接受国家的工商与税务登记的严格监管。
而且,南都记者采访多家淘宝个人卖家均表示,淘宝账单可以‘做账’的。“一般不给消费者提供发票,交易账单进入对私账户,无法看到真实数据。”一位淘宝卖家告诉南都记者,电商不能以实体经济同样的税赋对待。“目前年销售超过80万的增值税税点17%,大部分电商是达不到这个毛利率的。”
所以如果面向个人卖家征税,必须要诸如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信息披露配合。“但买家信息无疑是平台最宝贵的资源之一,披露环节还是比较复杂的。”广东省电商协会副秘书长陈建东告诉南都记者,个人卖家征税就像线下的个体户、路边摊一样,除了税法改制,更需要监管部门的配合。
同样,“目前个人形式的代理微商数目可能过千万级别,有注册公司的可能有5万家左右,营业额基本都是过百万的。但很多微商都是在微信上做信息展示,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这方面数据不在微信上,所以也无法披露。”着名微商分析师方雨也对南都记者坦言,目前监管方对微商还没有确实可行的征税方法。
业界观点
目前我国还是只能依靠自然人年终主动申报,这势必导致少报漏报情况,谁也不想多交钱。所以需要第三方的信息披露单位。有资格承担这个第三方主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前者拥有纳税人的交易信息记录,而后者拥有纳税人不动产登记证明(房管局)、出入口产品证明(海关)等,可以覆盖纳税人绝大部分涉税信息。目前政府信息没有联网共享、交互使用,大大降低信息价值,要落实直接税机制,需要整个政府部门网络系统的打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采写:南都记者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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