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设备和食品安全检测执法装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6-10-08 17:1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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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16年10月17日09时30分
项目名称:新华区食药局办公设备和食品安全检测执法装备采购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103610220001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317-8815588
采购人: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沧州市交通大街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3038787
代理机构:河北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金鼎领域商业A区103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8815588
预算金额:65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10月17日09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10-0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10-11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F环岛 266窗口处或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西300米吉嘉汽车服务会所二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600元
开标地点: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仪器仪表、化工、计算机的企业法人;(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经销商提供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手持式数字化食品安全速测仪、畜肉或水产品变质检测设备、水质净度检测设备、抗生素残留检测仪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经销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凡符合上述供应商资格要求且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由报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其他原件(除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其余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11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公休日除外)到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F环岛 266窗口处或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西300米吉嘉汽车服务会所二楼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采购数量:详见采购文件
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13831707819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项目名称:新华区食药局办公设备和食品安全检测执法装备采购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103610220001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317-8815588
采购人: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沧州市交通大街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3038787
代理机构:河北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金鼎领域商业A区103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8815588
预算金额:65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10月17日09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10-0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10-11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F环岛 266窗口处或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西300米吉嘉汽车服务会所二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600元
开标地点: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仪器仪表、化工、计算机的企业法人;(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经销商提供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手持式数字化食品安全速测仪、畜肉或水产品变质检测设备、水质净度检测设备、抗生素残留检测仪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经销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凡符合上述供应商资格要求且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由报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其他原件(除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其余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11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公休日除外)到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F环岛 266窗口处或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西300米吉嘉汽车服务会所二楼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采购数量:详见采购文件
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13831707819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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