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完成四期批采 价格优势凸显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童 超 发布于:2014-12-09 10:10: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本报记者 童 超
伴随着2014年第四期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公告的发布,今年国税总局完成了四期批量集中采购。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四期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5大类产品共131392台,采购金额36591.65万元。
2014年国税总局前四期批量集采数据图
批采价格优势显现
根据国税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办公需要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扫描仪、复印纸和碎纸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税务总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其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便携式计算机从2014年二季度起实施,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复印机、传真机从2014年9月起实施,每半年集中采购一次。
截至11月底,国税总局四期批量集中采购共采购5大类产品131392台,采购金额36591.65万元,其中台式计算机数量80946台,采购金额27198.55万元,占总额的三分之二;便携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的采购金额分别为4593.17万元和4212.28万元,复印机和传真机的采购量最小,分别为538.58万元和49.08万元。
国税总局在组织实施今年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时,灵活选择了公开招标、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既提高了采购效率,也成功激活了市场竞争,突显了批量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中标均价分别为3360元、4096元、1102元、8003元和1330元,从中标产品的配置来看,以上中标均价要远低于市场报价。
以国税总局第三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二包便携式计算机中标的清华同方超锐Z40A为例,主要技术指标为1000G硬盘、4G内存、I7双核处理器、GT740M独立显卡,中标单价为5700元,而相同配置的便携式计算机网上报价大都在7000元以上。
联想同方成最大赢家
今年国税总局批量采购的品目中,台式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的采购数量将近10万台,采购总额突破3亿元,竞争非常激烈,也直接诞生了最大的赢家。台式计算机的中标品牌分别为清华同方、联想、海尔、长城和惠普,中标单价在3200元至3900元之间,价格非常接近;便携式计算机的中标厂商分别为联想、同方和惠普,其中联想以均价3837元的绝对价格优势独占了四分之三的市场份额。
此次联想和清华同方分别以10620万元、10141万元的中标金额成为最大的赢家,海尔以9164万元的成绩紧随其后。
打印机的市场竞争则显得更加复杂,今年国税总局采购的打印机产品类型有A4喷墨彩色、A4激光彩色、A4激光黑白、A3激光彩色、A3激光黑白、A3幅面针式打印机等,中标的厂商品牌共有9家,分别是三星、富士通、Aisino、OKI、富士施乐、映美、兄弟、得实和惠普,采购总额为4212.28万元,其中三星以1941.72万元位居榜首。
价格竞争在今年的打印机采购中非常明显,三星打印机的中标均价降到了761元,富士通、Aisino、映美等品牌的中标均价也都在1500元以内,以第四期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二包打印机项目为例,采购三星3710ND共4711台,中标单价为850元,而在网上的销售单价却在2000元以上。
政府采购市场上虽然大部分打印机厂商是在价格战中拼得水深火热,但也不乏有例外的情况发生,OKI就是其中之一。
OKI行业部主管朱金伟告诉记者:"OKI在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的中标单价高于其他品牌,主要原因在于综合评分中OKI凭借其高于其他品牌的技术参数、低廉的耗材打印成本以及优质和周到的售后服务等诸多优势最终获胜。"
除了上述三个品目以外,复印机和传真机的采购金额和市场竞争都显得小了很多,两个品目共计587.66万元,仅占总采购金额的1.6%,其中复印机的中标厂商为东芝、理光、夏普、三星,传真机的中标厂商只有三星。随着市场上打印一体机越来越多,单一功能的复印机和传真机的采购额也会越来越少。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5类产品。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复印纸4类产品,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4类产品,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自2015年第一季度起,每季度集中采购一次。
相关链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节选)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推动落实《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现就批量集中采购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不再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需求特点和计划数量,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不断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采购活动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中央预算单位;出现采购活动失败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重新组织采购;因采购需求原因无法重新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中央预算单位修改采购需求。
三、集中采购机构拟定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并对签订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以及送货的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框架协议应当列明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期限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依法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和救济措施等。采购合同文本应当详细列明中央预算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授权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以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四、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框架协议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选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予公告,同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处理。
五、框架协议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其授权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与中央预算单位联系,根据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并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货。因中央预算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应当将书面催告文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协调处理,经协调后中央预算单位仍拒不签约的,供应商可以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中央预算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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