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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开了“后门”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 欢  发布于:2011-08-03 11:41: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防止单一来源采购成突破口

  财政部4月份印发了《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信息系统设计供应商或其他参与过信息系统前期筹备的供应商不能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投标活动。
  
  大多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十分复杂,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数不胜数,前期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信息系统的建设采购内容显然具有优势。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财政部认为如果前期服务提供商再参加该项目建设阶段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能够公平、公正,财政部最终印发《通知》取消了前期服务提供商参与建设项目投标的权利。
  
  财政部出台《通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三公一诚”是十分必要的,但却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单一来源采购这个“后门”。
  
  根据《通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该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建设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前期服务提供商就可以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单一来源采购是“特事特办”的一种方式。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如果项目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即只有一家供应商能满足要求),总不能因为该供应商对该项目提供过前期服务就不进行信息系统建设。
  
  单一来源采购不适用《通知》只是以防万一,但在采购操作中,该条款却存在被恶意利用的可能性,甚至有可能成为让《通知》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的突破口。
  
  《通知》规定前期服务提供商不能参与项目建设阶段的采购活动,目的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其中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即便供应商在前期提供服务时不存在私心,该供应商仍然比其他潜在供应商更了解该项目,因此不让该供应商参与建设项目投标。第二种则是防止供应商在前期提供服务时就为其参与建设项目投标考虑,利用前期服务在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设置倾向性条款。
  
  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论采购人、集采机构是否知情,都属于前期服务提供商利用有倾向性的采购条款“明招暗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前期服务提供商为项目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行为合理、合法,可以在无形之中对整个项目产生巨大影响,甚至足以决定最终中标的供应商。和大多数“明招暗定”的项目相比,前期服务提供商暗定中标厂商更具有隐蔽性,也更难抓住其把柄。
  
  按照《通知》的规定,前期服务提供商不能参与该项目建设阶段的投标。但由于《通知》给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活动顺利展开留下了单一来源采购这样一个“后门”,前期服务供应商有可能会加大自身服务对项目的影响力度,利用服务提供商的身份排斥潜在竞争对手,把本来可以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变成只有自己可以成为供应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这样自己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该项目建设阶段的中标供应商。
  
  从整体来看,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受《通知》限制,但我们必须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加倍小心,防止单一来源采购成为前期服务提供商参与项目建设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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