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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化监理项目取费初探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蔡磊  发布于:2011-04-11 10:31: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信息化监理作为一种有效的第三方管理机制,已逐步成为信息系统工程领域的一种社会治理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在满足专业化社会化分工需求的同时,降低与规避了信息系统工程的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是国家相关部门在信息系统工程社会治理方面的明智之举。

  各地政府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均对信息化监理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投入了较大的力度进行推广和督导,例如:湖北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信息化管理条例》中就明确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负责制。

  国家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和现实的市场需求,催化了信息化监理市场,短短几年内,全国各地信息化监理公司迅速涌现。截至2010年6月,通过工信部信息系统监理资质认证和备案的企业已达269家,各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省省内信息系统监理企业达200~300家,已逐渐形成拥有近500家从业企业,数万从业人员的庞大信息化监理产业。

  缺乏取费标准的新生市场

  服务同质化和工作的无差异化,致使产业内部竞争加剧。尚未完全发育好市场环境和陷入“成本战”的市场竞争,一方面使得信息化监理公司难于做大做强,抑制了在队伍建设、服务质量、监理理论、监理工具上面的进一步投入,另一方面信息化监理服务效果参差不齐,难以有效发挥监理制度效用。个别监理企业“不作为”、“乱作为”、“形式监理”、“空心监理”等乱象频出,违背和扭曲了设立信息化监理的初衷。

  信息化监理在信息化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正在逐步走向成熟,成长中的问题需要在成长中逐步解决,这离不开监理企业自身的努力和与之配套的市场竞争环境建设。

  市场环境建设的一个瓶颈是,目前信息化监理市场普遍缺乏各方均认可的信息化监理取费依据,很多地方尚未出台关于信息化监理取费的指导性文件,而通过市场形成的各种取费方法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弊端。以“费率”取费为例,这种取费方式与信息化建设工程金额挂钩,容易造成监理单位为片面追求较高监理取费额度,在信息化建设工程中缺乏控制造价的足够动力,带来政府财政资金浪费的隐患;又如软件监理相较硬件监理而言,复杂度更高、工作时间更长,然而反映在监理取费上反较硬件监理为低,等等。其他如定额取费、基价取费等也均存在工作内容难以区分、工作时长难以计算、双方利益难以兼顾等诸多问题。

  长此以往将可能形成监理项目取费难、监理企业盈利难、监理投入保证难、监理质量提高难、项目监管落实难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信息化建设本身。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信息化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亦不利于政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

  取费与投入相匹配

  监理取费难的本质问题是无法将监理收入与投入相匹配,本文将着重探讨一种平衡各方利益、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能够得到有效监管的监理取费思路。

  信息化监理工作的一个特点是服务行为往往发生于合同行为之后,这也是造成以上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以此为突破口,如能在合同定价之前明确监理服务内容、方式和服务期限,则此问题将可迎刃而解。

  以下将以一个5000万元左右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为例,试图说明该取费模式的具体实践和操作方法:

  (1) 建立监理工作清单

  将信息化工程进行大项分解,将本项目需监理参与的工作逐项列表,形成监理工作清单。

  (2) 计算监理投入

  在监理工作清单的基础上,计算各子系统所需投入人员和工作时间并逐一汇总。

  (3) 计算监理取费区间

  依据监理人月需求计算该项目的监理取费额度,公式如下:

  监理取费=监理人月数×(平均工资+社保缴纳额)

  其中,平均工资为各地统计机构发布的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类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单位平均工资。

  社保缴纳额为各地公布的社保最低单位缴纳额。

  (4)监理招标和谈判

  以上述计算的监理取费额为基准价,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监理单位的资质、投入人员素质、监理服务质量反馈等诸多要素,确定监理公司。

  规范监理发挥三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通过建立合理的监理投入产出模式,发挥政府采购的“指挥棒”作用,规范监理企业的市场环境,逐步将监理企业从价格竞争导向到质量竞争、人才竞争、方法竞争和服务竞争。发挥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第三方的作用,有效地开展项目实施规划与组织、协调与沟通,控制、监督与评价这些监理职能,提升监理工作的效果。

  还应通过建立合理的监理报酬和工作投入机制,形成监理“责权利”支撑点,借助信息化监理企业的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发挥“第三方杠杆”效应,消减项目建设方与承建方在技术能力、信息获取等方面的不对等,帮助项目建设方合理控制系统造价、提升项目质量水平、缩短项目建设周期、规范项目过程管理。保障政府财政资金花在实处、用在实处。

  确立监理取费基准价机制,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公开,避免了过去监理项目政府采购中的惟资质论、惟案例论、惟价格论等不正常的采购现象的发生,使得更多的具备监理工作能力的企业能够参与到政府采购过程中来,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担当好项目监理的角色,切实提高信息化监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多方受益。

  作为配套措施,引入监理服务质量跟踪机制,采取定期走访和调查的方式,建立监理服务质量政府采购黑名单,供决策使用。形成政府采购服务质量抓手,维护财政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业主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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