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推翻采购结果当慎重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三要求”之一是“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一要求被各方广泛接受为对政府采购的效益的衡量标准,很多采购人都认为,如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人应该有权重新采购,应该这样吗?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有自己的看法。
首先,对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衡量方法,他认为,应指当前时间段内该产品在本地区的零售价的平均值。衡量时考虑4个因素,第一,当前时间,不着重考虑以往或者购买今后较长时间;第二,本地区,不应注重不同地点的价格区别;第三,是指零售价,不特别指团购、打折、批量购买、其他招标项目等因素。第四,平均价,价格有代表性,不着重考虑不同代理商或者经销商的价格销售策略的不同。
以这个标准,采购价格高于平均价的情况是可以避免的,通用设备平均价格可以通过相关市场媒体、广告、网络等方式获得。专用设备一般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同时期其他项目的多份合同进行审核,以了解投标人没有恶意抬高价格取得中标。
在协议供货中,供应商经常申报所谓媒体价,这种媒体价与市场价格本身就有很大出入。
供应商希望以此向政府证明已经提供了很低的报价,但是政府对这一报价不可轻易相信,需要从网上或者卖场获取数据进行比对,还应该要求供应商不得填报不实的媒体价。
如果这些措施都实施过,但是中标产品价格依然高于平均价,采购人就有权推翻采购结果,但必须依法进行,有理有据,让因此丢掉项目的供应商没有异议。首先,“中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个结论不能单方面由采购人任意确定。必须通过权威机构市场调查、有关监督和管理人员监督审核等一系列程序完成。此外,被调查的单位应有对自己所报产品并未高于市场价而进行举证的权利。
其次,就算最终确认要改变招标结果,也必须重新请专家进行二次评标采购,并且要经专家审核,确定产品价格不高于原中标产品且性能高于原中标产品,还要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如果没有权威部门进行审核,仅仅是采购人不满意中标的价格和质量,希望更换中标产品,那就是违背招投标法律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处理,不能迁就采购人违法行为,更不能为这种违法行为出谋划策。
即使采购人更换的产品更好、价格更低,投标供应商也表示同意,也不应该让采购人自行决定。毕竟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与中标单位在中标后进行谈判,就招标方案、中标价格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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