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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优先”≠惟价格论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郑燃  发布于:2008-09-11 09:35: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价格一直是最为重要的判定中标或成交与否的因素。《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货物采购中充分体现“低价优先”原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目标取向,但“低价优先”并不是惟价格论,要防止恶意价格战以影响质量。
  
  “低价中标”隐含风险
  
  “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报价最低者中标。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使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单位获得最佳的效益。此外,简便易行的特点也使得评标工作更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低价中标”所引发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赞同者认为,“低价中标”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原则、方法,其优点值得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低价中标”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低价中标”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低价中标”,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在采购中,有的投标方为了占领市场,恶意压低价格,最终凭难以想象的低价获得项目,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方的利益,也为以后能否提供最优服务画上一个问号。
  
  任何一个投标人总是要盈利的,而如果投标人被迫在一个较低的“价位”上中了标,那么其盈利的空间就很有限,如果他们再按要求正常履行合同,结果就可能会无利可图。为此,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他们就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偷工减料或降低项目的供应标准、技术参数等,以变相“节约”其成本支出,这样势必要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
  
  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不仅是为政府省钱,而且要为成千上万的供应商创造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经过充分竞争的价格就是最合理的价格。
  
  “低价中标”偏离政策功能

  
  在低价的普通产品与报价略高的节能环保产品之间,要妥善处理他们的价格竞争力。由于节能与环保技术的运用而导致产品成本的上升,进而使得产品的投标报价有时可能略高于一般的普遍产品。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为了避免节能环保产品因其报价略高于其他普通产品而丧失被优先推广的机会,南京市协议供货在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时专门为节能环保产品的价格指标设置了一个合理的弹性区间,在这一区间的幅度内,采购人必须要优先选择列入节能清单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而不得采购报价略低的普通产品。
  
  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也是政府采购的功能之一,因而片面追求低价中标,就会变相抹杀或排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利。任何一个企业总是要盈利赚钱的,否则就不能扩大再生产,就不能持续发展。如果一味地降低投标报价,就会丧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意义。
  
  兼顾节约和择优

  
  对于低价中标的产品,许多政府机关并不持乐观态度。政府采购追求的“低价格”,是建立在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下的低价,其价格是包含质量、技术要求、配置属性、服务要素在内的综合价值的反映。因此,政府采购价不一定是绝对的最低价。
  
  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IT采购负责人介绍,“低价中标”的概念在深圳市的政府采购中已经淡出,物有所值将代替低价中标概念主导深圳的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一味追求低价中标,造成政府的一些工程和购买的服务物非所值,有的两三年时间不到就不能用了,造成了严重的浪费。政府采购价格不是单纯的数字,而是包含服务、品牌等在内的综合价格。
  
  政府采购的节约是通过制度来实现并保证的,为供应商展开公平竞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再加上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就必然带来资金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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