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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条件”过多导致招标失败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禾心  发布于:2008-06-25 13:48: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年8月对“网络等设备”项目进行采购,应该说这是一个简单的以设备为主的采购项目,预算为270万。
  
  可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有16条之多,除了有一条不便在此公开外,我将其他的15条罗列于此:“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供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的违法记录。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提供2006年财务报表以供证明)。3、在本市具有固定的经营、维护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最近一期完税和缴纳社保资金的凭证以供证明)。5、具有承担政府信息系统网络等设备供应与采购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至少2个。6、所有选型的网络与负载均衡设备必须提供三年的质量保证;7、选型的网络设备生产厂家在国内具有国际认证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条件;8、必须是国内外主流的,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网络与负载均衡产品;9、具有网络与负载均衡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10、为了便于管理和维护,要求交换机路由器、无线AP产品必须是同一品牌或厂商的产品;11、所有投标设备应提供原厂家出具的设备制造证明和产品入网证明;12、投标方必须提供由原厂商出具的三年质保书和售后服务规范等书面文件;13、提供所选择网络设备厂商国内的、具有国际认证资质的第三方培训名额3人;14、所有投标设备交货期不得超过30天,交货、安装、调试地点均为用户所在地;15、未取得由原厂商提供的网络与负载均衡设备相关投标授权书的标书为废标。”
  
  各位看官,不知有何感想?我的第一感觉是:采购人不仅“圈定”了品牌,而且还“圈定”了供应商。我明确表示反对,并告知:这样的招标有失公正,而且肯定会失败的。在与采购人多次沟通后,同意删减了其中的5条,并坚持其他都是必须的。根据我的经验,我认为类似项目不应该有什么限定条件,最多设置1-2个如注册资金、项目经验等条件。但作为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如不违法(16个要求单独看,都还是合理的,关键是组合在一起问题就产生了),就只能给予尊重(虽然明知不公正而且肯定会招标失败)。招标结果如笔者所预料:仅有1个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失败。按照投标人的说法:你采购人“聪明”,我也不傻;既然你有“意中人”,我就不来当陪衬。
  
  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时,能否赋予采购机构一定的权力,对类似貌似合理,实质上不公正的要求可以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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