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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云计算”遇到87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匡朋  发布于:2017-09-30 16:30: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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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就要到了,全国人民欢欣鼓舞,准备迎接伟大祖国建国68周年大庆。政采界也满怀期盼,等待着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近期以来,IT市场风气“云”涌,众多运营商、互联网公司、硬件厂商和IT集成商百舸争流,全力角逐政务云市场。有些公司不惜成本,不惧违规,采用极低报价的策略进行投标,占得了部分市场的先机。
 
  随着87号令的颁布和施行,将来云供应商只拼价格的方式还行得通吗?在政采新规的指引下,我们应该如何招标与竞标,才能使政务云市场走上规范之路?笔者作为IT界和政采界的跨圈人,尝试分析一下87号令给政务云采购带来的影响,欠妥之处请各位多指正。
 
  集采目录服务含“云”
 
  我们先来看看87号令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本条也可以理解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在《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已将“云计算服务”列入服务类的品目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三、服务类

   

云计算服务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根据备注的描述,可以确定如果采购100万元以上的云基础设施服务,需要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未纳入集中采购的云服务有哪些?笔者认为有两类情况:一是备注中提到的系统集成项目,例如主要部署在采购人机房,需要进行软硬件集成的私有云项目;二是含有软件服务层 (SaaS)、平台服务层(PaaS)的公有云项目。第一类较好区分,而在第二类项目中IaaS和PaaS的界面有些模糊,例如分布式缓存,原先是PaaS层面的技术,现在多视为IaaS方面的应用;再如,云服务组合项目以IaaS为主,SaaS或PaaS只占预算的一部分,是集采IaaS自采SaaS?还是可以全部自采?此类情况在未来的采购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明确。
 
  需求明确从容上“云”
 
  87号令第十一条提出了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明确功能或者目标;明确需要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验收标准等。
 
  本条虽然是通用性条款,从政务云项目角度看却是关系紧密,特别是在公有云和混合云项目中,部署和运维与传统IT系统集成项目存在差异。采购人在制定需求时,应将传统IT项目需求转变为适应云项目的技术需求。
 
  在参数规格方面,从分类硬件参数为主转变为主机配件数量和带宽参数;在系统性能方面,从简单要求网页的响应速度转变为主机、网络、数据库、运行监控等各环节性能要求;在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专门针对云计算服务出台了相应的推荐标准,例如《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 31167-2014),此类标准是政务云进行等级保护测评的重要依据;在服务与验收标准方面,从着重于故障响应和验收测试,转变为关注系统运维和系统稳定性。
 
  服务模式的转变必然带来采购需求的转变,明确完善且符合云项目特点的采购需求,将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相同品牌“云”定一朵
 
  87号令第三十一条令笔者印象深刻,本条规定了通过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另外还规定如果是多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也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本条款的限定,旨在鼓励市场进行充分竞争,我们不会再看到几家供应商用同一型号的产品投标,也不会看到同品牌不同产品的竞标。在采购人信息系统体系中,政务云处于关键环节,即使是在多产品采购项目中,也会被列入核心产品。因此如果投标政务云项目,一个云品牌只能派出一位“选手”,或自己亲自上场,或绑定一个代理商。预计未来政务云的竞争,特别是公有云和混合云,云品牌厂商为了增强项目把控力度,将展开直接竞争。而在私有云方面,集成商、代理商将会和硬件及云平台厂商形成更加紧密的共同体,力争形成组合优势。
 
  良好的示范效应、较高的用户粘合度、长期的扩展需求,成功中标政务云项目会给云供应商带来诸多利益,这将提振云供应商希望中标的决心,减少违规围标现象的发生,政务云的市场竞争将更加趋于理性、规范。
 
  明显低价澄清所“云”
 
  前文提到,近期政务云市场0元、1元中标的案例屡见不鲜。从某些供应商角度看,趋于同质化的云IaaS服务要想赢得市场,只能展开价格战。但从市场角度看,如果放任极低价格不断出现,势必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判定是否低价,87号令第六十条没有沿用其它法规中的“成本价”,而是提出了与其它合格投标人对比报价的概念。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明显偏低,则投标人要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则投标无效。
 
  本条款中判定低价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与其它投标人对比是否明显偏低。笔者认为,在政务云项目价格方面,如果一方报价低于其它所有投标商报价算数平均值30%以上,可以视为价格明显偏低。第二步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偏低,要求提供哪些证明价格合理的材料?笔者建议仍可以从成本角度提出要求,公有云涵盖租赁成本和运维成本,私有云则包括硬件成本和人工成本。成本的计算办法具体可参考笔者另一篇文章——《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单纯依靠超低价中标的路如今已走不通了,唯有在合理价格基础上提供优质服务,才是云供应商竞标成功的关键。
 
  价格评审“云”起十分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比重,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相对原来的18号令,价格分值比重没有设置上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求灵活设定。按照总体价格分100分设定,公有云项目为服务类,价格分最低为10分;私有云项目,硬件或软件产品大多已纳入中央和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此类货物项目最低为30分;含有部分货物采购的混合云项目,需要判断货物预算占总体项目预算的比例,本着有利于云项目实施、提升云服务水平的原则,笔者认为产品预算不超过总体预算50%的项目均可以按服务类设定价格分,即价格分最低可为10分。
 
  企业规模“云”里不见
 
  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前采购人将企业规模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是基于企业规模和产品服务质量有必然关系这一假设。而本条款的限定明确了企业规模与产品和服务没有必然关系,有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评分因素的设定应紧密围绕用户的实际需求,政务云项目也不例外。在公有云项目中,依照本条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公有云厂商的IDC机房总数量、机房总面积、装机总容量、总体带宽等总体性参数不宜加入到评分因素中。
 
  过去将生产厂家授权和服务承诺作为资格要求最为常见,许多潜在投标人因此失去了竞标机会。本条款禁止将厂家证明当作资格门槛,保障了供应商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候选供应商即使没有厂商证明,也有入围参评的资格。具体到云项目,厂商直接参与竞标公有云项目的情况正逐渐增多,提供原厂授权或证明这一类要求将来会逐步弱化;私有云项目现阶段集成商和代理商参与较多,由于原厂商证明能够增加厂家担保、降低采购风险,此类证明仍可以作为评分要素,但建议分值不宜过高。
 
  落实政策“云”中有责
 
  87号令第五条要求采购人应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每半年公布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在这两个清单中,我们注意到服务器产品均列在第一项。如果采购公有云服务,租赁云主机会代替采购服务器产品。笔者认为节能和环保要求可以延伸到公有云厂商的机房中,如果候选厂商提供的云主机服务器硬件列入了节能环保清单,在综合评审中可以适当加分。落实了政府政策,节约了供应商资源,鼓励了厂商的创新,将带来多赢的结果。
 
  87号令为 “云计算”采购指明了方向,今后的采购过程会更加聚焦需求、鼓励竞争、体现公平、实现公正。沿着这条“天梯”,我们一定会踏入“云”中那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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