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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5大要点须做好

《网络安全法》今起实施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徐倩  发布于:2017-06-01 17:28: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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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网络安全法》正式全面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综合性、框架性、基础性的专用法律,《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网络空间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
 
  随着社会各界对“凌镜门”、“魔窟”勒索病毒的认识愈发深刻,我国网络强国战略也逐渐提升到新高度。此次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当前,社会正逐步迈入万物互联时代,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重点做好相关的统筹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一同推进。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此次,针对可能造成网络大面积瘫痪、公共利益受损的网络业务,也被正式纳入到重点管理范畴。
 
  在网络信息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应衔接规范各环节责任。在明确企业安全职责的同时还需强化安全防护,切实确保上线系统合法、合规、合安全。在日常运营维护中,企业应做到时刻保持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水平。
 
  此前,《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也曾有过类似的“三同步”规定。《网络安全法》再谈“三同步”,可见国家对互联网、大数据等IT企业的安全措施要求再度拔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首先是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防护,避免多头分散、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二是要建立完善责任制,政府主要是加强指导监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承担起保护的主体责任。三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切实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四是要做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应急处置等基础性工作,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能力。五是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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