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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许可证”可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辉  发布于:2017-05-24 10:15: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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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某大学委托,就该校教学用显微镜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资质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进口产品许可证,导致他们无法参与此次投标,设置不合法。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称,采购人在委托其采购进口产品时提供了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文件,因此要求提供进口产品许可证不违法。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查明,此次采购项目是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但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进口产品许可证属于违反(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
 
  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进口产品许可证”可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
 
  2、“进口产品”应如何认定?
 
  专家点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本案例中,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都不能排斥、歧视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企业投标。值得一提的还有,即便是完全采购进口产品,也必须遵守我国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进口产品认定问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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