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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取消协议供货 引入网上商城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王 莉  发布于:2015-04-17 10:35: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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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4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纳入第一批网上商城采购的品目为八类:台式电脑(包括:一体机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摄影照相器材、传真机、投影仪及幕布。对纳入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八类商品同时取消原到实体店直接购买的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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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自治区本级网上商城是按照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和网上购物模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建立网上商城采购系统,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方式建立网上商城供应商库,由入库的供应商在网上商城发布和维护商品信息,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商城方便快捷了解商品信息、下单采购商品。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系统采购的商品,其成交价格必须在第三方提供的价格监测范围内,交易过程透明、方便快捷、记录留痕,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公开透明,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有效实现监管部门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电子化监控。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分为: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网上团购。


  《通知》要求,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实施第一批网上商城采购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采购品目。采购单位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3个品目仍须按批量集中采购的要求采购,只有在批量集中采购不能满足需求时才能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据悉,网上商城采购主要是解决各采购单位零星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在采购限额标准内采购网上商城供货范围的办公设备,可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其中,网上直购采购限额标准为单次采购单个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网上竞价采购限额标准为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区直垂直管理部门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下);电子反拍采购限额标准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中采用非招标方式限额标准执行,即:一次采购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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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财采〔2015〕18号


  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部分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有效解决协议采购的价格透明度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促进采购过程更加公平、公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号)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现就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商城的采购模式


  自治区本级网上商城是按照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和网上购物模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建立网上商城采购系统,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方式建立网上商城供应商库,由入库的供应商在网上商城发布和维护商品信息,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商城方便快捷了解商品信息、下单采购商品。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系统采购的商品,其成交价格必须在第三方提供的价格监测范围内,交易过程透明、方便快捷、记录留痕,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公开透明,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有效实现监管部门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电子化监控。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分为: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网上团购。


  (一)网上直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商城提出采购需求(包括:品目、技术参数、数量及价格等要求),通过对在库商品进行对比选择确定购买的商品,并直接下单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网上竞价。是指采购单位在网上商城发布采购信息,由在库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进行网上竞价,在规定时间内以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三)电子反拍。是指采购单位在网上商城确定发布采购信息,明确反拍商品、起拍价、反拍次数、起止时间、参与反拍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由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网上竞拍,采购单位根据技术、质量和服务符合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网上团购。是指由一个采购单位发起,其他采购单位响应,组团与网上商城在库供应商进行网上谈判,以求得最优惠价格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在网上发起的团购,适用上述三种方式。


  二、实施时间和品目


  从2015年4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纳入第一批网上商城采购的品目为八类:1、台式电脑(包括:一体机电脑);2、笔记本电脑;3、打印机;4、复印机;5、多功能一体机;6、摄影照相器材;7、传真机;8、投影仪及幕布。对纳入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八类商品同时取消原到实体店直接购买的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今后,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实施第一批网上商城采购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采购品目,具体扩大的范围和实施时间将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采购单位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3个品目仍须按批量集中采购的要求采购,只有在批量集中采购不能满足需求时才能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


  网上商城采购主要是解决各采购单位零星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在采购限额标准内采购网上商城供货范围的办公设备,可通过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一)网上直购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单个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


  (二)网上竞价采购限额标准:一次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区直垂直管理部门40万元(不含40万元)以下)。


  (三)电子反拍采购限额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中采用非招标方式限额标准执行,即:一次采购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


  四、采购流程


  (一)采购单位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项目应编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编制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前,采购单位应先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gxzfcg.gov.cn/)网上商城采购系统商品库了解相关信息或到市场、实体店、商场了解商品行情。


  (二)采购单位登录 “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 编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在系统中采购组织形式选择:网上商城)上报备案。


  (三)采购单位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另行告知),按网上商城采购系统操作流程,下单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采用电子反拍采购商品的,应详细列明商品的技术参数以及服务等采购需求,只能提出产品需求,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在库供应商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可参与竞拍,以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签订。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商城的采购项目,双方在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签订电子合同并打印生成书面合同,在系统内将电子合同提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备案的电子合同内容必须与书面合同内容一致。采购单位及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五)采购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应认真填写验收单。采购单位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采购单位不落实资金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造成无法支付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六)采购单位对网上商城采购进行评价反馈。采购单位对网上商城采购履约等进行情况评价,包括商家提供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按时供货等信用情况进行评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实施网上商城采购是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网上商城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狠抓落实,确保实施网上商城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认真组织实施采购。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采购单位必须要落实采购资金,在充分了解产品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编制网上商城采购计划报备案后,再按规定的流程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活动,网上商城的采购信息实时公开。采购单位要按照网上商城系统的交易规则实施并确定成交结果,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网上直购、竞价、反拍、团购的成交结果,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三)规范采购,严格执行配置标准。采购单位采购商品必须符合自治区本级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除因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得超配置标准采购。


  (四)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采购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采购内部监督机制,根据网上商城操作需要设置本单位采购经办人和审核人岗位职责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做好采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五)严格履约,及时验收付款和评价。采购单位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合同履约验收完毕后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商城系统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六、监督管理


  (一)实行全程监控。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网上商城采购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对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网上商城采购交易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政策监管。自治区本级网上商城供应商要及时发布商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所发布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标准,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是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商品信息有效期为一个月,有效期满后供应商应及时对商品信息进行更新维护。要确保商品信息公开透明,不允许提供专供、特配型号或市场已淘汰的商品。


  (三)加强价格监测。自治区本级网上商城将逐步实行第三方价格监测机制,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成交价不能高于监测价格,确保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


  (四)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不按合同执行,服务存在不到位等问题,或者供应商发现采购单位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拒绝验收、拖延付款等问题,应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电子邮箱gxzfcgc@163.com,传真:07715331544。 <mailto:%E7%94%B5%E5%AD%90%E9%82%AE%E7%AE%B1gxzfcgc@163.com>


  七、违约处理


  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违反下列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经办人与供应商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串通购买或提供“专供机型”、“特配机型”或市场淘汰的产品的;


  (二)采购单位无故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拒绝验货、拖延付款等;


  (三)供应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时间、地点供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的;或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供应商承诺的;


  (四)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税务发票的;


  (五)供应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价格联盟,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


  (六)供应商网上优惠后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当期市场平均价格的;供应商借变更机型、配置升级之名乱加价的;


  (七)网上竞价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或轮流成交的;


  (八)供应商网上发布商品价格高于实体店价格或市场售价的;网上商城商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或市场促销活动,未在网上商城进行同步价格调整的;被发现提供内容虚假的;


  (九)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可以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采购系统查阅和下载操作手册,如在操作执行中有疑问或建议,可及时咨询和反映。业务咨询电话:0771-5339851;技术支持:0771-53318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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