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公安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6-10-10 14:2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投稿邮箱为:tougao@caigou2003.com,投稿时请附作品标题、作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一经采用,本网会根据您的文章点击情况支付相应的稿酬。
开标时间:2016年10月21日14时00分
项目名称:任丘市公安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83120020073
项目联系人:刘晓龙
项目联系电话:15612706881
采购人:任丘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任丘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3337529
代理机构:河北弘义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612706881
预算金额:37.15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10月21日14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10-11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10-13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2)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范围的单位;(3)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 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国家保密局颁发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资质类别: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或以上资质; (5) 投标人资质证书适用范围(适用地域)应包含河北省或经河北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河北省内从事业务;(6) 投标人具有近2年内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案例2个及以上合同证明;(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2个同类项目合同业绩、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于投标时提供。
采购数量:1项
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规范
备注:采购项目文件编号:HBHY-2016-01103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项目名称:任丘市公安局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83120020073
项目联系人:刘晓龙
项目联系电话:15612706881
采购人:任丘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任丘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3337529
代理机构:河北弘义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612706881
预算金额:37.15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10月21日14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10-11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10-13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2)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范围的单位;(3)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 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国家保密局颁发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资质类别: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或以上资质; (5) 投标人资质证书适用范围(适用地域)应包含河北省或经河北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河北省内从事业务;(6) 投标人具有近2年内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案例2个及以上合同证明;(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2个同类项目合同业绩、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于投标时提供。
采购数量:1项
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规范
备注:采购项目文件编号:HBHY-2016-01103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东辽县公安局高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
- 衡水市和平路小学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广西建澜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办公用品及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GXJLNG2016H172)招标公告
- 唐山市第九医院医院信息化建设硬件公开招标公告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_信息化运行维护采购项目_HC[2016]1692公开招标公告
- 云南省临沧监狱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 广州市第十六中学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CZ2016-0915)
- 2016年度奉贤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理定点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 广东省工商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CLPSP16GZ09ZC05)公开招标公告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石家庄市裕华区电视视频会议系统改造及服务公开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