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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安市白云山景区视频监控和wifi系统租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6-10-14 14:0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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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安市白云山景区视频监控和wifi系统租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安市白云山景区视频监控和wifi系统租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THND-592016051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3-657000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小姐 0593-657000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6号1段水岸明珠小区7D号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安市白云山景区视频监控和wifi系统租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①投标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③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⑤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须附在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 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 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截止前任意三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参与本项目的设备清单;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5)、投标人需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6)、其他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一部分“说明”中的第3条款。注: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7)、本项目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伍万元整(¥4.98万元)/月,服务期限5年,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高于最高限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8)、其他详见投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8.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0月14日 08:00 至 2016年10月2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6号1段水岸明珠小区7D号楼。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或转账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1月03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1月03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6号1段水岸明珠小区7D号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联系人:吴小姐

联系电话:0593-6570008 传真:0593-6570008     E-mail:ndthzb@163.com

    开户名: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帐 号: 150101417001206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有效签署的原件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另附一份电子光盘)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他形式提交质疑问题的不予受理。逾期提交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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