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市颍州区法院辅楼盲区监控及执行指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答疑
问:1. 网络硬盘录像机
第2条“支持接入ONVIF协议、RTSP协议、GB28181协议的设备,可一键激活并添加局域网内IPC(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第5条“支持智能检索回放功能:进行智能检索回放时,可自动跳过未触发设定规则(线、四边形、矩形、全屏)的录像,只播放触发规则的录像(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质疑内容:此参数是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特有控标参数,该参数具有唯一性和限定性,请招标方列举能够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该条参数的三个厂商;如不能,则该条参数有明显的控标嫌疑。该条参数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三》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供应商、特定产品;
其次,在存储设备的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GA/T669.7-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要求第7部分:存储设备技术要求》中没有对“加★的技术参数”有具体要求和描述;行业标准GA/T669.7-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要求第7部分:存储设备技术要求》主要是针对存储设备的功能进行了规范;同时,存储产品的型式检测报告由各个厂家进行委托检验,在检测报告中除了上述国标中的平台功能外,主要体现的是各个厂家的企业标准。不同品牌检测报告体现内容会根据各自企业标准而申请,故本产品硬性加入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是根据个别厂家的企业标准而设置,严重倾向某特定厂家的产品,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或者修改为第2条“支持接入ONVIF协议、RTSP协议、GB28181协议的设备,可一键激活并添加局域网内IPC;” 、第5条“支持智能检索回放功能:进行智能检索回放时,可自动跳过未触发设定规则的录像,只播放触发规则的录像”.
答:本次项目方案中为保证现有大楼监控系统和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各设备间的互通接入,要求设备支持ONVIF、RTSP、GB28181协议;智能检索回放能够有效提供用户录像回放时的检索效率,该条参数要求为项目实际需求。根据调研了解,目前业内主流厂商如宇视、天地伟业、海康威视、霍尼韦尔、三星、安讯士等均可以满足该条参数,并无倾向性和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2. 执法单兵
第2条” ★产品支持移动、联通4G网络,向下兼容3G网络。可接入视频平台集中管理”
质疑内容:设备支持4G并向下兼容3G是标配功能,国内主流厂家均支持,如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支持移动、联通4G网络,向下兼容3G网络。可接入视频平台集中管理(提供检测报告)”即限定产品品牌,此参数是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特有控标参数,该参数具有唯一性和限定性,请招标方列举能够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该条参数的三个厂商;如不能,则该条参数有明显的控标嫌疑。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标原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
答:如质疑内容所示,单兵设备支持4G网络并向下兼容3G是标配功能,根据调研了解,目前业内主流厂商如天地伟业、海康威视、霍尼韦尔、三星、宇视、安讯士等均可以满足该条参数。要求接入视频平台集中管理为项目实际需求,并无指向性和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3. 硬盘
“4T企业级,为确保稳定性、兼容性,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质疑内容:经过本公司咨询,希捷、日立和三星原厂生产的企业级硬盘均能达到招标要求,但是都没有公安部检测报告,只有希捷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硬盘做过公安部检测,有公安部检测报告,如招标文件要求即限定产品,该参数具有唯一性和限定性,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标原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
答:硬盘是数据存储的直接载体,其稳定性和兼容性至关重要。为保证投标硬盘质量,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据相关了解,市场主流厂商均有公安部检测报告,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4. 本次招标辅楼监控系统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需与大楼监控系统无缝对接,且为同一品牌,投标时需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原件、五年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及无缝对接承诺函原件,否则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质疑内容:招标要求无缝对接,国内主流厂家生产的设备均支持国标GB28181协议,均可通过国标协议实现无缝对接,按招标文件要求须与大楼监控系统无缝对接且为统一品牌,即限定产品品牌, 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标原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评分办法存在以上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和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相符的情况,不利于贵单位择优选择本次招标的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质疑,请贵单位仔细核查招标公告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条款,删除并修改不合理条款,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供应商。
答:修改为:本次招标辅楼监控系统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需与大楼监控系统无缝对接,为统一平台使用,投标时需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原件、五年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及无缝对接承诺函原件,否则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问:五、贵单位发布的“阜阳市颍州区法院辅楼盲区监控及执行指挥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HXCZBFY2016012),针对一些要求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而此次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技术标(70分)却出现自2013年1月1日投标人每提供一份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安防监控项目业绩合同得1分。加满为止。(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合同原
件) 请问该项要求是否与上述条例相违背?
答:国务院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可作为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的业绩、奖项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即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该规定并非禁止所有业绩或奖项一律不得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而只是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目的是为了打破地区封锁,而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为的是打破行业垄断,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此项目为安防类项目,要求提供“2013年1月1日投标人每提供一份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安防监控项目业绩合同”作为加分项,并非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且安防一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满足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故以上加分项要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招标文件执行;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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