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信息化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信息化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FJGC-C-2016-FS100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一彬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393310、83393312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8月11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8月19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信息化服务项目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jzxcs/201608/t20160811_7174209.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一)本项目第一次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标准为:
3.1资格标准:
3.1.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分支机构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若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取得总(集团)公司的有效授权;
3.1.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1.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3.1.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1.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1.8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涉密资质;
3.1.9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1.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预公告结束后我公司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建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涉密资质作为综合评分的因素,不作为资格条款。但并未对“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标准提出修改意见,且出具了“该预公告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未见有倾向性及排他性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开招标相关规定”的评审意见。采购人同意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第一次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标准为:
3.1资格标准:
3.1.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分支机构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若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取得总(集团)公司的有效授权;
3.1.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1.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3.1.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1.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1.8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一次公开招标失败后,本项目依法变更采购方式,采购人未向我公司出具修改资格标准的相关通知,因此本项目资格标准不变,现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8页3.1资格标准作如下更正:
3.1.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分支机构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报价供应商;若分支机构参加报价的应取得总(集团)公司的有效授权;
3.1.2报价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1.3报价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3.1.4报价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1.5报价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6报价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报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1.8报价供应商须具有国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二)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文件购买时间、地点”
3.1购买时间:2016年08月12日08:00至 2016年 08月18日18: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报价供应商将失去报价资格。
3.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现更正为:
“3.1购买时间:2016年08月12日08:00至 2016年 08月26日18: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报价供应商将失去报价资格。
3.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三)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16年08月23日14:30,现延期变更为:2016年09月1日14:30。原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2016年08月23日14:30,现延期变更为:2016年09月1日14:30。
四、其它补充事宜:
1、其余不变。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福建省司法厅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司法厅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女士/ 0591-8377017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徐一彬/0591-83393310、833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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